三次起诉要离婚,法院应该如何判?

发布日期:2017-09-26 19:55:16 文章来源:
【案情】
    原告石某和被告吴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7月生育一子张某林。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石某曾于2013年、2015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均被法
 
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5月,石某再次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石某认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其已经系第三次起诉离婚
 
,且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吴某则认为双方虽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对原告石某还有
 
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已经结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
 
,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
 
家庭氛围。原告石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石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多次起诉离婚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并非因为一方多次起诉离婚,法
 
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是应具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