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7-09-26 20:00:55 文章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法和好.笔者从事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就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及法律适用做以如下总结: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十四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新婚姻法没有冲突的,依然具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
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离婚原因.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2)一方品行问题,又屡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