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8-03-28 13:34:18 文章来源:
南京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后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是离婚的重要法律后果之一.分割时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界定.对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侵害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首先应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划分.如果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则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全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则双方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存在争议,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应注意,随着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及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上述意见中与新的法律条文相抵触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了.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尽管我国法律强调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村,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村落,在夫妻离婚后,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样,因结婚男方到女方村落落户的,也适用本条规定.